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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472号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津台交流服务中心收费事宜的函》(津政台函(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代办赴台手续的收费项目为赴台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为每人450元(注:含资料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证件费),试行期为一年。届时你办再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二、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承办的岛内住宿、餐饮、交通、工(商)务活动安排等服务,应按照据实收取的原则,收费标准可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赴台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你办通知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到天津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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