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472号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津台交流服务中心收费事宜的函》(津政台函(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代办赴台手续的收费项目为赴台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为每人450元(注:含资料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证件费),试行期为一年。届时你办再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二、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承办的岛内住宿、餐饮、交通、工(商)务活动安排等服务,应按照据实收取的原则,收费标准可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赴台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你办通知天津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到天津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