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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修订税收情报交换查询通知单样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办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情报核查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对《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中要求使用的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查询通知单”样式二进行了修订,新样式名称为“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附后),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样式同时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
  样式二
             ×××××税务局
           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式样)
           (    )  税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和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你
(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如下涉税资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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