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办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情报核查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对《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中要求使用的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查询通知单”样式二进行了修订,新样式名称为“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附后),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样式同时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样式
样式二
×××××税务局
涉税资料查询通知书(式样)
( ) 税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和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你
(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如下涉税资料。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