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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抗病毒优质烟草新品种选育》、《抗旱优质烤烟新品种选育》项目公开招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烟叶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品种是烟叶生产的基础。为充分利用行业内外科技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烟草育种整体水平,保证烟草育种战略性课题总体目标的实现,为中式卷烟发展和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良的品种,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启动2005年度烟草行业重点科技攻关招标项目至《抗病毒病优质烟草新品种选育》、《抗旱优质烤烟新品种选育》。为了公平、公开、公正地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质量,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科技部颁布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制定项目《招标指南》(单独领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
  1.《抗病毒病优质烟草新品种选育》。
  2.《抗旱优质烤烟新品种选育》。

  二、招标项目内容及目标
  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招标单位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投标人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投标。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投标,但必须确定主标单位。鼓励行业内外联合。
  2.多个单位联合投标的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主标单位、参标单位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经济效益好,新品种选育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烟草育种基础(包括已有符合目标性状的高世代品系)。
  4.投标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具有创新的技术或自主专利,要有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
  5.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6.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人员承担项目。

  五、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发布方式
  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的发布采取文件发布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
  指定网址:
  国家烟草专卖局:http://www.tobacco.gov.cn;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
  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SilverStream/Pages/sb_login2.html;
  中国烟草科教网:http://www.tobaccoinfo.com.cn

  六、招标工作有关说明
  1.招标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欲投标单位必须领取《招标指南》,并根据《招标指南》要求参与投标活动。
  2.《招标指南》领取时间为2005年9月20日至9月29日。领取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联系人:苏建东、何川生,联系电话:010一63601389,传真:010一63605487)。
  3.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只接受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或邮寄的投标文件。邮寄时必须采取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时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4.开标和评标会议时间定于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以内。
  5.开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持。开标时,国家烟草专卖局指派科教司两名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的监督下负责公开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开启过的痕迹,则确定为无效投标。开标次序以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先后为序。
  6.投标文件的初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指南》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标书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齐全。与《招标指南》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的审定,仅以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为依据,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表述和资信情况,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式形成评标报告,同时每个项目推荐中标人1一3名并排列顺序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
  8.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性考察,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并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地点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签订2005年度烟草行业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如中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前改变文件中的原承诺,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受理后的投标文件一律不退还投标单位。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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