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阿根廷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根廷共
发布文号:

中方复照北京阿根廷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劳尔·埃斯特拉德拉·奥尤埃拉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根据我国外交部的明确指示,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告之,出于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阿根廷政府建议,在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确立的框架内,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以下协议保留阿根廷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其现有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阿根廷共和国设立一总领事馆,其所在地和领区范围将由双方共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与规定,为对方设立和保留总领事馆及履行领事职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与合作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我国政府的这一建议,本西班牙文照会和阁下同一日期、同一内容的中文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唐家璇(签字)

外交部副部长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