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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农机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 2003-03-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89号

  市农机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3月15日起,取消农机服务中的部分收费项目,并公布保留的农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机监理费中涉及公路拖拉机收费的实习证、补实习证、移动证;取消涉及农田作业机械收费的固定农用机械年检费及农用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操作手转籍、过户、变更等六项收费项目。

  二、降低农机监理费中涉及公路拖拉机的补学习证、补驾驶证及补、换行驶证收费标准。除补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收费标准不变外,补发其它各类牌证的收费标准均不再加倍收取,一律按新办牌证的收费标准收费,即:补学习证由每证6元降为每证3元;补驾驶证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5元;补、换行驶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0元。

  三、属于经营性收费的农机技术服务费及农机作业中介服务费应严格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凡涉及农机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各有关收费单位须在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区、县物价局应及时更新涉农收费的价格公示栏、公示牌,将新公布的农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公示。

附件:1、天津市农机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天津市农机服务经营性收费目录
  附件1:天津市农机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依据文件  备注
  一、农机监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格[1995]225号、市物
  价局、财政局、农业办
  公室津价费[2000]181号
  (一)公路拖拉机收费
  “九二”式拖拉机不反光号牌  30  元/副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九二”式拖拉机反光号牌  50  元/副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补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  标准加一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临时行驶拖拉机号牌(纸牌)  5  元/副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拖拉机行驶证  10  元/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拖拉机临时行驶证  5  元/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5  元/只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铝质合金号牌架及同类新产品  10  元/只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学习证  3  元/证
  驾驶证  5  元/证
  补学习证  3  元/证
  补驾驶证  5  元/证
  补、换行驶证  10  元/证
  教练车牌照  10  元/副.月
  拖拉机年度检验费  人工检验:  元/辆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  拖拉机初检按年度检
  15;上线  575号  验费的人工检验标准
  检测:45  收取
  驾驶员年度审验费  3  元/人
  车辆转籍、过户、变更  5  元/次
  驾驶员考试费  5  元/人.次
  (二)农田作业机械收费
  农业机械号牌、行  按“九二”式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
  驶证、临时行驶证  办公室津价费[2000]
  18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5]225号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  5  元/证
  农机手操作证  1  元/副
  农用拖拉机年检费  3  元/次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检费  1  元/次
  农用机械转籍、过户、变更  1  元/次
  砸号、铅封  2  元/次
  二、农机事故处理收费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8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6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4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2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10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7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5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300  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局津价费[1998]187号
  发生大事故、重大事  标准的三倍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故的农机责任者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逃逸的
  农机事故责任者故意  标准的二倍  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机
  破坏现场等恶劣情节  局津价费[1998]187号
  附件2:天津市农机服务经营性收费目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依据文件  备注
  农机技术服务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1.喷号、喷字费  10  元/台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2.检测费  5  元/台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3.调试费  5  元/台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4.技改服务费  10  元/台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5.培训技术服务费  5  元/人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6.代办业务手续费  2  元/次  市财政局、物价局财综
  [2000]39号
  7.农机作业中介服务费  不超过5%  作业费的  市农机局、物价局津农  仅从事易地联合收割
  机管[2001]51号  作业组织工作的农机
  服务机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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