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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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勳章、獎章和獎狀及設立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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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下勳章、獎章和獎狀: |
(一)榮譽勳章; |
(二)功績勳章; |
(三)傑出服務獎章; |
(四)獎狀。 |
二、勳章、獎章和獎狀是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 |
三、上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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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榮譽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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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榮譽勳章是用以獎勵在本地或外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形象和聲譽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在任何領域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士或實體;榮譽勳章分為以下等級: |
(一)大蓮花榮譽勳章; |
(二)金蓮花榮譽勳章; |
(三)銀蓮花榮譽勳章。 |
二、各等級的勳章是根據上款所指貢獻的重要性而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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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功績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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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勳章的種類如下: |
(一) 專業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從事任何專業活動方面有傑出或卓越表現的人士或實體; |
(二) 工商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工商業有卓越和傑出表現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對工商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
(三) 旅遊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推動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業方面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
(四) 教育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從事教育事業方面有傑出或卓越表現的人士或實體; |
(五) 文化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發展藝術和文化事業方面有積極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
(六) 仁愛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方面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
(七) 體育功績勳章——用以獎勵在國際體育盛事中取得佳績或值得嘉獎的成績的人士或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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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傑出服務獎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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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服務獎章是用以獎勵在執行職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任何公共實體、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分別有: |
(一) 英勇獎章——授予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犧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獻身於崇高事業者; |
(二) 勞績獎章——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素質卓越、具敬業和奉獻精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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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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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是用以表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聲譽或社會進步有突出貢獻而應特別受公眾尊敬和重視的人士,分別有: |
(一) 榮譽獎狀——只授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而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士; |
(二) 功績獎狀——授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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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授予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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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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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發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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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權限,可在下列情況行使: |
(一)由行政長官主動行使; |
(二)由政府各司司長建議; |
(三)由政府其他主要官員建議; |
(四)由提名委員會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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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程序上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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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授予、喪失、登記等程序,屬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權限。 |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有以下之權限和責任: |
(一) 文書處理以及勳章、獎章、獎狀授予的檔案的維 護和保存; |
(二) 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授予的登記,並分別為每一獲獎者開立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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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授予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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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七條(二)、(三)和(四)項所指實體建議授予,授予的程序隨著建議實體向行政長官提交一份經該實體適當地說明理由並簽署的建議書而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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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授予和頒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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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勳章、獎章和獎狀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予。 |
二、如行政長官決定以公開儀式頒授勳章、獎章和獎狀,須按此方式為之;儀式由行政長官主持,或由一名經行政長官明示授予主持儀式的權限的政府主要官員主持。 |
三、獎狀由行政長官簽署,並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鋼印,以資認證。 |
四、勳章、獎章連同證書授予,證書由行政長官簽署,並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鋼印,以資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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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別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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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頒授勳章人士可以佩戴一枚別針。其式樣與特徵載於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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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勳章、獎章和獎狀使用權的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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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獲獎者不配接受獲頒發的勳章、獎章或獎狀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在保障獲獎者自辯權的程序展開後,可在說明理由下決定獲獎者喪失使用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權利。 |
二、勳章、獎章和獎狀使用權的喪失,須登記於有關檔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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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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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有關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
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
三、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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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對委員會的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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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得向委員會提供一切行政、財政上必需的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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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勳章和獎章的鑄造材料與勳章、獎章、獎狀和證書的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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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勳章和獎章由銅鑄造。 |
二、勳章、獎章和獎狀,須分別符合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I、II所載的式樣。 |
三、第十條第四款所指證書的式樣載於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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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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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財政局為此目的而動用的撥款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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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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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