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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去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两国专家代表团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北京举行的磋商结果事,建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订的下列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这些条约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兽医合作协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一九八○年六月六日于贝尔格莱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行委员会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于北京
下列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之间暂时适用直至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合作协定》生效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关于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合作的协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于贝尔格莱德
如果上述建议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