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交[2006]255号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19日
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
(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证国家及我市港口重点项目建设;
(三)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
(四)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第五条 分成资金不超过我市上缴港建费的50%时,政府与企业各占50%。分成资金超过5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
企业确因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征收的,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按其协征额的2%增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政府统筹部分: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码头、疏港道路、公共航道和锚地等;
2.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港口支持保障系统中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港口公用信息系统、港口保安设施等;
3.促进港口发展的多式联运,主要包括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国际中转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等;
4.扶持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5.港口规划、科技开发与运用相关项目经费;
6.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其他有关港口发展的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不得与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经费供给范围相重复。
(二)企业分成部分:
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2.港区道路、浮筒、锚地、堆场、航道疏竣、仓库等;
3.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5.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成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计划后,市财政局再据以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含项目分析报告、绩效分析及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遇到突然性项目,需要追加调整计划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程序如下: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设立分成资金支出专户;
(二)企业分成部分待分成资金拨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分成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各代收单位;
(三)政府统筹部分的分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和使用。
第九条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当对政府统筹部分分成资金的使用建立内部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将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结存情况,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编报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交通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违反分成资金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