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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界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0 生效日期: 2002-11-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对跨省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提高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工作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跨省界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际间环境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在省界地区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交界江河水质发生明显变化等异常情况时,相关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当跨省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除由最先发现污染事故的一方环保部门按规定上报外,要在第一时间通报交界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当发生渔业水域污染、船舶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时亦应及时通报有关的渔业、港政、海监及资源管理等部门。

  二、建立跨省界环境污染事故的联合监测与应急处理的工作机制。当省界发生环境状况异常情况时,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联合监测,确定监测断面、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及时调查取证。如果其中一方未及时赶赴现场,则以到达一方的监测数据为准,设有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城市及水域断面,按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当确定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及时依据监测的环境情况,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应急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污染控制与消除,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污染没有消除前,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联合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控,直至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三、建立联合调查、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省际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要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由污染源所在地或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地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调查,并按管辖权依法依规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调处或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跨省界区域、流域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要随时了解重点污染源的排污量变化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同时,加强与水利、城建等部门的协调与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情况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以便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及时有效预防、处理跨省界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加强对跨省界污染问题协调和处理的领导。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要加强综合管理,制定长效措施,解决跨省界环境污染问题。省际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要将预防、处理跨省界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当做维护社会稳定、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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