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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 1997-11-24
发布部门: 尼亚美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提出的合作具体可分为以下内容: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包括少儿艺术团体;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鼓励互派留学生或实习生;

(三)根据一方的需要及另一方的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资料;

(六)促进教学实践及改革方面的交流,以改善女生入学及妇女扫盲工作;

(七)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可能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对方有关法律条文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或机构商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学者访问、交换资料及组织报告会和讨论会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尼亚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阿拉维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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