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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8-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4]185号

中国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我行同意中国银行于2004年7月7日发行的2004年中国银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该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范围
  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投资者均可买卖该期债券或以该期债券进行回购交易。中国银行依据其《发行公告》可赎回条款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二、交易方式
  该期债券的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三、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银行应在该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30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中国银行应于该期债券还本或付息前10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公布该期债券兑付公告。
  此外,中国银行还应将该期债券的评级报告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告。按照《次级债券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的约定,中国银行应在债券存续期内请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期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跟踪评级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做好相关的技术准备,在本通知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该期债券交易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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