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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上之獎項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8/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之修改

 

現將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作如下的修改:

(一)將第三條a項及第四條所訂定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獎易名為「蓮花獎」。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訂為如下條文:

高美士獎頒發予初中或同等教育程度學生中以撰寫有關東西方文化交流之文章獲最佳成績之四名學生,其中兩名是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而另外兩名則是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

(三)停止頒發第八條所訂定之殷皇子獎。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學年。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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