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解决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作出了《对〈关于请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77号),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确认违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依据《条例》和国法秘函[2005]37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属于三种违法情形。对于三种违法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正确使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