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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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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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該章程公佈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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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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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號訓令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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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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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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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