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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4]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使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假日,保证“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健康、安全、有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地要应在总结过去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专项预案,做到早安排、早行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净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当前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安排,强化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经销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特别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旅客集散地区饮食企业和食品摊点的巡查力度,严查无照经营,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对于趁“十一”黄金周旅游消费高峰之机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旅游商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以往黄金周旅游购物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市场巡查,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的行为。要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力争从制度、机制上有效遏制旅游购物欺诈行为。

  五、加大对旅游广告和旅游合同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旅游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假、违法旅游广告,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旅游欺诈合同,坚决制止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及时发布旅游市场消费提示、警示信息。各地要利用大众媒体,通过在旅游景区景点和游客集中购物、集散等场所设置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旅游服务、旅游购物、旅游广告、旅游经营单位信用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七、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积极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涉及到消费安全隐患的信息,要认真汇总分析,并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消费安全事件。

  八、“十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各地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市场监管网络的畅通。加强执法力量,一旦发生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旅游市场突发紧急事件,要保证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处理。凡发生旅游市场突发紧急事件的,要按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遇有旅游市场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十一”黄金周结束后,各地要对“十一”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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