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1/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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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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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六條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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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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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領導機關擔任職務者,獲豁免授課工作;為著一切效力,擔任該職務等同於擔任教學工作。 |
二、有關因擔任本法規所規定之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之時數之情況,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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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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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開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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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