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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高美士中葡中學行政領導機關成員授課工作的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 2002-08-24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21/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

 

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授課工作之豁免及減少)

 

一、在行政領導機關擔任職務者,獲豁免授課工作;為著一切效力,擔任該職務等同於擔任教學工作。

二、有關因擔任本法規所規定之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授課之時數之情況,載於學校之運作規定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學年開始執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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