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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12-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办发[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下发后,部分地方税务局来电询问: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项所得税”)的退库由谁审批。经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解释退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应该是谁征收谁审批,即地方税务局征收三项所得税” 的退库由地方税务局审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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