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办资函[200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局、委)根据我部商资函(2005)201、202号、商资批(2005)195号及商贸函(2004)99号文,认真核查获得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进口允许量分配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使用的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退回,进行再分配,逾期不退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请于2005年11月15日前将你省(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品出口配额数量和进口允许量申请报我部(外资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