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4〕14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经济调查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我市普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责任感
国务院对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非常重视,去年12月就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今年9月5日温家宝总理又签发了国务院第415号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9月13日又在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省政府也非常重视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先后召开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对全省的经济普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以往的普查相比,这次经济普查专业性更强,内容更复杂,指标更多,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协调任务之重,都超过以往各项普查。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扎实实地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普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对组织不力、工作失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街道、大中型企业都要迅速组建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尽快落实普查经费、工作人员、办公条件等各项准备工作,为普查机构的全面运转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交通局、海事局、文化局、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人民银行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都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次经济普查工作,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协调工作。
三、精心组织,依法普查,圆满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经济普查宣传力度,为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对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取得普查对象理解、支持、配合,具有重要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经济普查条例》,提高依法普查的自觉性,要运用街头广告横幅、墙上标语口号、各种板报、文艺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为经济普查工作大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二)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普查人员的选调是普查成功与否的关键。这次经济普查全市需要大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除从社会上招聘外,主要依靠从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抽调有关的统计或财会人员参加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的有关规定,尽快选调人员,真正把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普查队伍中来,并分批对“两员”进行严格培训,确保普查人员的素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人员的抽调工作,不允许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借口阻挠普查人员的抽调。
(三)切实落实经费。这次经济普查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支持和保证。各县区、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抓好经费的落实,绝不允许因经费问题而影响普查工作的进行。
(四)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都必须在普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把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全面控制普查数据质量。要针对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五)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表彰与处罚。本次经济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级普查机构要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或妨碍接受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对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