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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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