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2/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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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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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係行政長官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共同輔助機構,並在運作上直接隸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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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架構及人事制度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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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設有以下架構單位: |
行政技術輔助廳。 |
二、輔助部門還設有以下的功能中心: |
(一)禮賓暨公關部; |
(二)保安中心; |
(三)翻譯部; |
(四)文件暨資訊中心。 |
三、上款所述功能部門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統籌,辦公室主任在需要時可將其職權授予辦公室一名或多名顧問或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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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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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技術輔助廳為一技術及行政輔助的分支單位,負責財政、資產、人事、文獻及資訊的管理和處理,以及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一般行政輔助工作。 |
二、為行使本身職權,行政技術輔助廳設有: |
(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 |
(二)物料供應暨財產處; |
(三)人力資源暨檔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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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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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
(一)編製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的預算,以及作出有關的修訂及更改; |
(二)採用預算管理技術,以確保特區政府活動獲得所需的財政支持; |
(三)關注預算的執行,定期將開支狀況通知各分支單位; |
(四)將各會計項目集中入帳,並按法律的規定保持各帳項結餘的最新資料; |
(五)處理行政長官及其辦公室人員、各司長及其辦公室人員以及前來本地區特別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技術輔助的人員的薪酬及津貼。 |
二、預算管理暨會計處下設會計科,其主要職權為第一款(三)、(四)及(五)項所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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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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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
(一)確保管理各辦公室、輔助部門及住宅的財產,編製有關清冊及保持其最新資料; |
(二)監管一切由其負責的不動產的保養及修葺,以便提高其功能; |
(三)確保供應並就購買(一)項所提及單位所需的物資及服務作出建議,尤其是滿足提出的申請,並且對有關諮詢及開投的安排以及有關合約的簽訂進行協調; |
(四)向預算管理暨會計處提供所需的資料,以便履行第四條第一款(四)及(五)項向其所規定的任務; |
(五)確保與車輛管理、車輛開支分析及車輛保養有關的操作; |
(六)貯藏、保存及分發所採購的物料; |
(七)協調助理部門人員的工作,尤其係向各部門負責人交付特別任務的工作; |
(八)確保內部及對外通訊網絡的效率以及設施的安全; |
(九)對行政長官及各司長的赴外地公幹,以及對他們所繳請的人士和各辦公室的人員提供協助 |
二、物料供應暨財產處下設供應科,其主要職權為第一款(三)及(六)項所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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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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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暨檔案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
(一)協助管理各辦公室、輔助部門及助理部門的人力資源,確保行政程序的運作及與人員有關的文書往來; |
(二)系統的保存行政長官、各司長及有關辦公室人員的個人檔案; |
(三)確保一般文書工作,尤其係按規定處理函件、申請等; |
(四)協助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文書工作; |
(五)處理與資料、意見書、建議書、工作指令、批示及其他文件有關的文書工作,並按照規定將之傳閱及發佈; |
(六)確保按照上級規定發出有關案卷的證明書及證件; |
(七)系統的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行政技術輔助廳的案卷及文件歸檔,並按照適用法例,將之保存或建議作微型膠片處理,與及亦確保保存各司長辦公室的已結卷宗或未結卷宗; |
(八)確保各種方式的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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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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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賓暨公關部其主要職責如下: |
(一)確保會議廳的運作; |
(二)識別訪客的身份以及接待及引見訪客; |
(三)確保禮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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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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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中心的主要職能為: |
(一)確保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日常保安工作; |
(二)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訪客的安全和訪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
(三)透過與治安當局的聯繫,對突發事件採取必須的保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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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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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部的主要職能為: |
(一)確保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工作; |
(二)應其他司長辦公室的要求向其提供翻譯技術的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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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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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暨資訊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 |
(一)成立及組織一所文件資料庫,保持其最新資料,以及對有關文件作出主要為微型膠片及電腦化的處理; |
(二)確保圖書館的運作; |
(三)確保與各文件中心,尤其係與各辦公室不同技術領域有關的中心的聯繫; |
(四)構思及制訂關於由其保管文件的宣傳方式; |
(五)引入新的資訊技術以完善各辦公室的電腦化工作及確保資訊的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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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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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總部提供輔助的部門的人事制度即一般法例所規定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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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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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載錄於本行政法規附件內。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二、上款所指人員分為以下各類: |
(一)主管; |
(二)高級技術員; |
(三)資訊員; |
(四)技術員; |
(五)傳譯及翻譯人員; |
(六)專業技術員; |
(七)行政人員; |
(八)助理部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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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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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及行政輔助部門及原諮詢會辦事處的編制內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的編制職位。 |
二、原輔助部門及原諮詢會辦事處在編制以外任職人員保持其現有的公職法律地位。 |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第一款所指人員在原有職位或職級的工齡亦計算在轉入後的職位、職級及職階工齡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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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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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本經濟年度內,由原總督辦公室及原諮詢會辦事處現有預算冊存有的撥款及財政局為此目的而調集的任何撥款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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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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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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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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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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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 |
職層 |
職位與職程 |
數目 |
主管 |
----- |
廳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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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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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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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2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5 |
資訊人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3 |
|
8 |
資訊技術員 |
2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3 |
翻譯人員 |
----- |
翻譯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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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2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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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督導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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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助理技術員 |
3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25 |
工人及助理員(a) |
3 |
熟練助理員 |
3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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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人 |
1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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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助理員 |
5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