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200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
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6470dy11
庆铃tfs17hdlm
北京bj2024zq1f1
河 北
7
4
3
山 西
2
2
辽 宁
5
5
吉 林
3
2
1
黑龙江
7
3
4
上 海
1
1
江 苏
5
3
2
浙 江
9
3
1
5
福 建
18
11
6
1
江 西
4
2
2
河 南
16
3
5
5
3
湖 南
6
6
广 西
19
6
4
7
2
四 川
14
10
3
1
贵 州
7
4
2
1
云 南
31
14
2
15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2
合 计
158
78
30
14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