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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l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6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61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6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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