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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中国出口烤鳗被日本检出恩诺沙星残留以来,各局按总局要求,对所有出口鳗鱼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采取了加强对养鳗场兽药使用的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水平等一系列整改措施。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经研究审核,现公布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对日出口,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鳗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坚决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养鳗用药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养鳗场的用药情况,并针对养鳗用药品种实施残留监控和检测,确保出口烤鳗无药残。

  三、加强药残检测,在恢复出口6个月内,严格批批检测相关药物残留,合格的方准出口。

  四、请各局继续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烤鳗企业及其养鳗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整改进度,早日恢复出口。

  五、为及时了解出口烤鳗动态,请各局每周将出口烤鳗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日期、数量、检出问题、出口后反馈问题等上报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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