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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初步意见》上的批示,对突发事件报告标准、处理程序和规范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局和中医药行业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总体思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实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渠道通畅、准确快捷、规范有序,确保中央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中医药行业的重要安全事故信息。

  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直属单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做好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直属单位报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严禁虚报、瞒报。发现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情况,将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地方中医药系统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于事发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信息,同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规定时限上报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

  三、安全事故信息范围
   报送的安全事故信息范围包括:消防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等。

  四、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
   (一)各直属单位出现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险情或可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要立即书面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个小时。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有关情况,随后尽快书面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直属单位要每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置、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等情况。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接到直属单位和地方中医药系统报告的安全事故信息后,按以下报送标准和时限上报:
   1.发生一次死亡3一9人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事故,于事发后12小时内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发生:(1)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2)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重大险情;(3)急需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事故; (4)涉及学校、幼儿园、少数民族地区等敏感地点,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社会知名人士、重要外宾或港澳台人士等敏感人物的安全事故;(5)其他一些性质严重,可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即书面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6小时,同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二)安全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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