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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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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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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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部門,為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並應確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所設立的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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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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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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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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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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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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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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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