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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 2000-01-2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目的

 

審計署部門,為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並應確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所設立的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條
財政制度

 

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預算。

 

第二條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新文本

 

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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