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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义不容辞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建设“平安巢湖”。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为标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制度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到2010年,全市事故总量下降,重大、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
  (四)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制定分行业、分区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制定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高效和统一。市、县区政府设立直属政府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政府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其它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2年内建立市、县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八)制定落实产业政策的配套措施,突出产业引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鼓励有安全生产保障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提高生产能力。

  (九)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应予支持。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信息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等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每年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严格依法报告、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凡发现县(区、开发区)有2处、乡镇或街道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场所,将对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大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的力度
  (十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其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发展计划、监察、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城管、旅游、林业、质监、国土资源、环保、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专项管理职能,并及时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通工作情况,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十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法制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场所、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中小学危房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安全整治。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个体、民营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工作档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实施经济和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者,发证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从严控制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予以登记注册。

  (十五)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尽快筹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各类专业化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企业、商场、宾馆、旅游景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聚集场所等,均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救援协议。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四、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培训、安全技术措施投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伤保险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七)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并按照“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的原则,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八)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其它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保证安全投入,并列入成本。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十)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

  (二十一)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单位要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已开展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巩固整治成果,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首先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然后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推行。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经安全监管等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投产和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擅自办理许可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予以关停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人员聚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形成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机制
  (二十五)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定期加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忽视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以及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予以曝光。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生产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游乐、消防、城镇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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