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5〕13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拆迁区域被拆迁人水、电、气、广电、电信、邮政等设施使用费收缴及销户、迁移等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部门及时与拆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公告发布或收到通知后,应根据设施的实际使用状况,及时依法办理费用收缴及销户、迁移手续。
三、依法按规定收缴水、电等供给服务费用,是相关专业部门自身应尽的职责。有关部门不得将被拆迁当事人所欠的费用转嫁拆迁人,更不得以被拆迁当事人欠费为由,停止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正常的水、电等供应服务。
四、有关部门与被拆迁当事人若发生服务收费纠纷,应按行业管理规定依法解决。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