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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拆迁区域水电等费用收缴及设施变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5〕13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拆迁区域被拆迁人水、电、气、广电、电信、邮政等设施使用费收缴及销户、迁移等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部门及时与拆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公告发布或收到通知后,应根据设施的实际使用状况,及时依法办理费用收缴及销户、迁移手续。
  三、依法按规定收缴水、电等供给服务费用,是相关专业部门自身应尽的职责。有关部门不得将被拆迁当事人所欠的费用转嫁拆迁人,更不得以被拆迁当事人欠费为由,停止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正常的水、电等供应服务。
  四、有关部门与被拆迁当事人若发生服务收费纠纷,应按行业管理规定依法解决。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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