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科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综合、客观、科学地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成果与代价,推动我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构建与运行,我局与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森林资源核算及纳入绿色GDP研究'。项目将重点以森林资源为对象,针对森林实物量和价值量的核算及纳入绿色GDP开展研究,提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政策体系与绿色核算结果。
该项目已于2004年4月正式启动。目前,项目研究工作已进入攻关阶段和森林资源核算的准备阶段。为了确保项目研究和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组决定着手开展与森林资源核算、绿色GDP森林资源核算有关的森林资源核算基础资料的搜集、调查工作。现将'基础资料调查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专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填写方案所附各类调查表格,并于11月10日之前,将各类调查表反馈到项目秘书处(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该项目是继'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之后,我局组织开展的又一个重大研究项目,意义十分重大。请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各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调查工作圆满完成,确保各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联系人:吴红军,唐红英
电话:010-84238711,84238712
传真:010-64213084
电子信箱:zxwyh@forestry.gov.cn
kjs@forestry.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政编码:100714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基础资料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与调查原则
(一)调查目的
1、确保森林资源核算及纳入绿色GDP研究项目的顺利开展与如期完成。
2、有利于从实物量和价值量两个方面,开展森林资源财富的规模与结构、森林资源的产出与投入核算,反映经济增长的森林成本代价,从而客观地描述森林资源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
3、有利于通过核算研究,以点带面,研究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建设、经济发展三要素之间的量化相关关系,推动国家、地区森林资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4、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及有关地区森林资源再生产方式与使用方式的转变,确保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安全与生态安全。
5、有利于建立森林资源的经济使用与生态效能的价值补偿机制和法制化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税费政策与价格政策的逐步完善。
6、有利于建立绿色产业、推动国家及地方向生态型经济转变的结构性调整和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生态环境资本化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市场化进程。
(二)调查原则
以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的实物资料、与森林及其产品有关的价格与成本及相关税费等价值资料、森林生态网络站的物理性技术监测与分析资料为主。
在满足相关总量数据的前提下,以提供基础性、结构性数据为主。
二、调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调查对象为森林资源,具体指森林资源实物量,与森林资源及其产品有关的价格、成本费用、税费等,森林环境的生态功能。
调查范围为我国主权领土所拥有的全部森林资源。
数据收集调查采用搜集与提供现有资料、填制调查表式、对空缺资料进行补充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主要调查内容、调查表式和遵循标准
(一)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包括存量与变动的实物量数据),有关森林资源的价格、成本及相关税费数据,森林环境的生态功能监测物理性技术数据。
1.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具体包括:第四次、第五次森林资源一、二类清查统计表,该数据经资源部门审核后使用;相关分析及制度法规等文字资料;管理性、研究性、归档性资料等。
2.有关森林资源的价格、成本及相关税费数据。具体包括:
(1)主要规格的原木、木材、其他林副产品的市场价格,销售过程中的各种生产成本、相关税费;森林不动产(林地与林木的统一体)、经济林不动产、一般林地等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市场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及业务管理基础资料、相关制度法规资料等;
(2)营造林直接与间接成本资料,包括反映各类林分、经济林及其他林种的培育成本、相关税费的会计帐面历史资料,反映各类林分、经济林及其他林种的管理维护或基本建设方面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资料及相关制度法规等。
以上数据的时间范围是1989-2003年。
3.森林环境的生态功能监测物理性技术数据。具体包括:各森林生态网络站建站以来,特别是1989-2003年度期间的对森林资源生态功能的所有监测物理数据、研究测算与分析数据;包括单项或综合生态功能技术监测基础数据、经济评价数据、业务管理基础资料、相关制度法规资料及管理性、研究性、归档性以及相关市场资料等。
(二)调查表
包括三类:一是有关林分培育成本与价格的基础资料调查表。包括林分各优势树种幼龄组培育成本调查表、林分各优势树种中龄组培育成本调查表、林分各优势树种近成过龄组市价调查表。
二是有关经济林、竹林综合价格的基础资料调查表。包括主要经济林产品综合价格表、竹林产品综合价格调查表。
三是有关林地市场交易价格基础数据调查表。包括林地价格调查表。
具体表式结构见附1所示。
(三)调查与提供森林资源基础资料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标准与规定
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确定的全国统一林木、林地价格体系。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4、《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工业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牵头,计资司、资源司、中国林科院等单位协作配合,共同负责有关森林资源基础数据资料调查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
调查工作组织与实施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国家层次的相关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牵头,计资司、资源司、中国林科院负责调查搜集与提供。地方层次的相关资料由各省区市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搜集与提供。
具体组织与实施方式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利用文件、通知等形式,规定所提供资料的时间范围、主要内容及资料形式。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填制调查表为辅。资料提供最后期限为10月30日。
对于森林资源清查资料,重点提供第四次和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对于与森林资源及其产品有关的价格、成本、税费等资料,也以提供现有会计资料、现有统计技术经济指标为主,辅以填制调查表(见附1)。
对于有关森林生态功能监测物理技术数据、评价数据及相关资料,只要求提供现有历年原始资料,辅以必要的资料说明。
第二步:通过资料研究分析及初步核算,对缺口资料,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补充性抽样调查。
五、数据质量控制
(一)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调查工作全过程,各地和各相关司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搜集与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质量。
(二)确保调查范围不重不漏,资料所属时期准确,调查内容全面、真实。
(三)在提供与填报有关森林资源或产品的价格、成本、相关税费资料时,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法人单位,必须指派专职会计人员,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四)以搜集提供现有资料为主,辅以填制调查表,尽量减少数据加工工作量及加工过程,现有资料有的数据就不必填制调查表,确保基础数据资料的原始性与结构性。
附:1、调查表(略)
2、调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附2:调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1、培育成本:指在幼龄林龄期、中龄林龄期,从采集种子开始,经过育苗、更新造林、森林培育和保护管理等多个生产环节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1)造林费:含造林地调查设计、整地栽植、补植和幼林抚育等项作业所发生的费用;(2)成林抚育费;(3)森林管理费:包括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费等。间接成本包括:(1)营林设施费;(2)各种实验费;(3)营林调查设计费;(4)其他管理业务费等。根据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料、工、费。
料指直接成本范畴的,在造育林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物料,具体包括种子、树苗、原材料与辅助材料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工指直接成本范畴的,从事造育林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费指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范畴的,料、工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所发生的经常性支出费用,具体包括直接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与管理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间接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土地开发费分摊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2、单位公顷培育成本:指在核算期(一年)内,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面积上发生的培育成本总额除以相应培育面积的价值。可具体划分为料、工、费。
注:填制调查表时,建议以2003年度为核算期。下同。
3、单位蓄积培育成本:指在核算期(同2)内,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面积上发生的培育成本总额除以相应培育面积上的林木蓄积量的价值。可具体划分为料、工、费。
单位公顷培育成本与单位蓄积培育成本只是从不同角度的观察,料工费是其构成项目,表中料工费均指单位公顷或单位蓄积的料工费。
4、原木出材量:指在核算期(同2)内每公顷近成过林分蓄积量中所能生产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规定的原木数量,包括间伐出材量和主伐出材量,其中主伐出材量是指对成过熟林进行皆伐的出材量。每个机构单位和树种出材量不同。
5、原木出材率:指在核算期(同2)内每公顷近成过林分蓄积量中所能生产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规定的原木数量比率。它是根据标准林分测算数据或历年资料分析计算得出的蓄积出材参数。
6、平均价格:亦称原木经营价格:指在核算期(同2)现行木材市场体系及运行机制中,符合国家木材标准规定的单位原木的市场交易价格。它是从森林资源经济产出的角度提出的概念,包括了原木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同时它还包含着预期营业利润。
7、原木生产成本:指核算期(同2)从立木采伐开始至原木运到国家规定的产品交货地点(贮木场)验收入库为止全部生产过程的费用支出。即:(1)伐区成本,包括采伐、集材、中楞造材、装车等费用支出;(2)运输成本,包括汽运、森铁运输等费用支出;(3)贮木场成本,包括卸车、造材、选材、归类等费用支出。
8、原木单位生产成本:指在核算期(同2)内原木生产总成本除以相应采伐加工的原材总体积的价值。
9、原木销售成本:指在核算期(同2)生产经营原木而发生的销售总成本。
10、原木单位销售成本:指在核算期(同2)生产经营原木所发生的销售成本总计除以相应销售原木体积的价值。
11、原木销售税金及附加:指在核算期(同2)内因销售原木、提供相应劳务等生产活动而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2、原木单位销售税金及附加:指单位体积原木应负担的,在核算期(同2)内因销售原木、提供相应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13、幼龄树及初果树(或其他经济林):幼龄树指经济林木从栽植或嫁接成活,到开花结果或开始生产林产品的时期,这时期主要是经济林木的营养生长阶段。初果树指经济果林从开花结果到盛果期之间的一段时期,这一时期树木的年龄小、树冠小、产量极低且不稳定;随着初果期的延长,树冠基本长大并形成,其经济林产品逐渐增加。
14、盛果树(或其他经济林):指大量、稳定生产经济林产品时期的经济林木。对于以果实为产品的经济林木来讲,这段时间大量的养分供给生殖生长,产量大而相对比较稳定,一般在10-50年。
15、竹林生长的大小年:竹林中的一些竹种如毛竹,大小年特征十分明显。一年大量发笋长竹、一年换叶生鞭,交错进行,每两年为一生长周期。发笋养竹的那一年称之为大年,换叶生鞭的那一年称之为小年。
16、大小年年均采伐株数、年均出笋量、年均价格与年均收入:根据竹林大小年的生长规律,竹林的采伐与竹笋的挖掘呈现出明显的年度交替性,错过采伐或挖掘年度便没有相应产品产量,也就没有该产品的现价。因此竹材产量与竹笋(还分为春笋和冬笋)产量、价格与收入的计量均应以两个年度,即大小年为一核算期。两年的竹材产量、竹笋产量、相应价格及收入的平均值即为'大小年年均采伐株数、大小年年均出笋量、大小年年均价格和大小年年均收入。
注:填制调查表时,建议以2002、2003两个年度为一核算期。下同。
17、竹林的税金费:指在核算期(同16)内生产竹类产品应上缴的税、金与间接费,具体包括特产税、增值税、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教育附加费、乡村管理费等。
18、立地情况通常也称立地质量,它主要从林木生长的角度来反映林地的种类、生产力和经济价值。林地的种类划分与其经济价值的大小受下列因子影响:土层厚度、腐殖质层厚度、土壤质地、海拔高度、坡位、坡向、坡形地势等。
由于影响立地情况的因子比较多且相互交叉作用,因此林地的立地情况一般分为四个条件类型:肥沃型、较肥沃型、中等肥沃型和瘠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