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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 2005-03-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5] 20号

墉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建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建审批办法
  

 

为保障城区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200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即西至合徐高速公路,南至城市南环路以南500米,东至沱河及港口北路,北至新汴河。

  二、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至局部危房、“D级”至整幢危房,处理办法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适用本办法;鉴定为“A级”、“B级”的,处理办法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三、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区内居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墉桥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危房改造审批工作,市建委规划管理部门、墉桥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城建部门具体实施审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申请办理危房改建手续时,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房屋来历、建造时间、改建意向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宿州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建审批表;
  (三)土地权属证件、房屋权属证件等相关材料;
  (四)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签发的《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城建部门负责受理居民危房改建申请,对居民危房进行现场勘察,提出现场勘察初步意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负责签发《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危房改造意见;市建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确定拟核准改建的居民危房。

  六、市建委对拟核准改建的居民危房实行批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情况、房屋情况、座落位置、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城建部门勘察初步意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情况、拟核准改建房屋的规划要求等,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建委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允许改建证明,改建结束经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或换发房地产权属手续的合法依据。

  七、居民危房改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要求进行,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尺寸、扩大建筑面积和增加建筑层数。居民在未取得危房改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将原房屋拆除,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八、危房改建过程中,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城建部门组织现场放线,并负责日常巡查、监督、竣工验收和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九、危房改建施工期间,应注意施工安全,力求场地整齐清洁,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其他居民日常生活。

  十、对已列入城市近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危房,原则上不予审批改建,确需改建的,必须从严审批。

  十一、2000年3月6日市政府宿政(2000)16号通告发布以前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改造的居民危房,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勘察认定,市建委公示核准后补办危房改建审批手续,视为合法建筑,并以此作为办理或换发房地产权属手续的依据。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居民房屋,不予办理改建审批手续。

  十三、对在危房改建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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