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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基本建设财政拨款账务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发布文号: 计字[2003]17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对于院基建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按照院基建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有关单位 应对 交付使用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现将企业基本建设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于已竣工验收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决算,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数(扣除企业自筹部分)以及经批准拨款结余留用数进行账务处理。
  (一)对于国家和院要求列为国家资本金的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包括院关于整体转制文 件中 要求作为院对转制单位的新增投资的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 ”, 贷记“实收资本”。同时相应办理基本建设财政拨款转为院或有关单位投资的手续(包括召 开股 东大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对于国家和院未明确作为国家资本金的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借记“固定资产”、“银 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上述资本公积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二、企业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 ,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数,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账务 处理,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对于上述第一款第(一)条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基本建设财政拨款所涉及的出资人,应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企业登记为“实收资本”的同时,按产权关系对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时,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二)企业作为出资人时,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实收资本”。同时相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账务处理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对于以前发生的上述事项,可按本通知补记账。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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