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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养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城[2004]436号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2003年我委会同市、区有关部门集中组织了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为保证绿地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和发挥应有的环境效能,我们近期对全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养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万隆房地产公司蝶桥旁、河北区机械链条厂等一批绿地失养失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绿地的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市政府《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津政发[1999]53号)文件精神,临时绿化完工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园林局备案;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绿化养护协议书,土地使用人按照《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临时绿化地块按照单位附属绿地进行养管,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绿地日常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津政发[1999]53号文件精神,临时绿化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土地使用人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的,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垫付,滚动使用。待土地使用人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还本付息。

  三、土地使用人按照临时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可自行确定具备资质的养护队伍,并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局组织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养护管理不到位的地块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收回养护权。

  四、为确保临时绿地养护上水平的同时降低养护费用,本着市场化运作原则,凡养护管理不到位收回养护权的地块,临时绿地养护工作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凡具备资质的园林养护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在合理最低标的基础上,土地使用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养护单位中标后,应与临时绿地所在区园林局签订养护协议。市园林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临时绿地养护标准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分期拨付经费。对一次养护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二次仍不达标将取消养护资格,重新招聘养护队伍。

  五、临时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草坪草生长势强,叶色浓绿,无病虫害,斑秃率小于5%,草坪无明显杂草,适时修剪。
  2、灌木、绿篱、花卉生长旺盛,植株丰满,无枯枝残叶无缺株、无死株;乔木生长健壮,枝叶旺盛,无枯死枝。
  3、绿地环境整洁。绿地内无白色污染、废弃物等垃圾杂物,保持绿地清洁,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4、园林小品、甬路、栏杆等设施完好无损,整洁干净。
  5、临时绿化地块内必须设置统一型式的临时绿化公示牌。

  六、在近期的检查中,凡养护管理不到位的地块限期在5月10日前,由养护单位按临时绿化养护标准整改到位,整改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收回养护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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