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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 2005-04-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17号
黄山、池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委政研室拟定的《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抓‘两山一湖’,促全省旅游,带安徽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只适用于在“两山一湖”地区(黄山、池州和宣城三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以及水、路、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
一、旅游开发建设政策   第一条 开放政策。“两山一湖”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瀑布、温泉等自然景观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全面开放,鼓励省内省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背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鼓励兴办旅游宾馆饭店、文化娱乐设施、旅行社、旅游运输等各类旅游开发性企业或经济实体。鼓励“两山一湖”地区的国有旅游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国有股减持等方式实行股权多元化,吸引各种投资主体参股开发经营。
  第二条 核准政策。凡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意;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两山一湖”其他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1亿元以下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上述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环评等手续,开工建设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政策。已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省里在下达有关市用地计划时给予倾斜,有关市在计划指标内给予优先安排。凡在“两山一湖”区域内兴办开发性旅游企业,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两山一湖”地区建设项目审批,符合法定报批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 税费政策。1.新开工的旅游项目,可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拆迁管理费等,具体办法由各市视情制定。2.农民兴办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减半征收各种行政性收费。3.对“两山一湖”地区旅游营运车辆实行报停制度。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受理报停申请,对核准的车辆,报停期间免缴交通规费。4.旅游星级宾馆饭店使用管道煤气、天燃气,其价格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服务用水实行经营性用水价格,对其兴办的桑拿、洗车业等实行与社会同行业相同水价。
  第五条 审批手续。“两山一湖”地区兴建旅游开发项目、兴办旅游企业等,由所属市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务中心按“一站式办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限期内办结。

二、旅游发展环境政策   第六条 政府投入。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国家和省投入本区域的交通资金、水利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发展与旅游业相关的路、电、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依法出让旅游资源的收益要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旅游产品宣传。黄山、池州、宣城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两山一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促销力度。安徽卫视和三个市电视台开设旅游专栏节目,重点宣传“两山一湖”旅游产品。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日、韩、欧、美等主要客源市场的联合促销与招商活动,全力打造“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
  第八条 旅游资源保护。“两山一湖”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旅游资源的保护。拟开发建设的景区,所在地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景区保护规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维护当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没有专门保护规划的景区不得开发和经营。
  第九条 旅游市场管理。“两山一湖”地区各级政府要加强所属景区内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旅游发展激励政策   第十条 奖励旅行社政策。每年对省内国际旅行社组织来“两山一湖”地区的境外旅游者旅游结汇指标进行考核,对前三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组织入境旅游包机直飞“两山一湖”地区的省内国际旅行社,包机每架次引入境外游客200人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100人以上至200人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省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国内旅行社引入国内游客奖励办法由黄山、池州、宣城市政府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奖励其他旅游企业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部分影响面宽、投资额大,已建成运营的旅游项目和旅游纳税大户,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由所属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省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政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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