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39条文)
[1994年7月29日]
(本为1994年第45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指亚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就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而言,即─
(a)在亚太衞星1号衞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衞星1号衞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牌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