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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 2005-04-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煤炭工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煤矿安全管理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各产煤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意见》的要求,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形成各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行动一致的工作协调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的效率,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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