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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旅遊委員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0/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獨一條

撤銷旅遊委員會

 

廢止關於設立旅遊委員會的二月三日第3/97/M號法令,該法令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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