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