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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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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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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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無發現臨時牌照持有人不遵守該牌照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則按照將來公佈的法例和規章的規定,向該持有人發出一個許可經營相同業務的確定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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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生效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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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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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