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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6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3/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2/2000號行政法規

 

第32/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如無發現臨時牌照持有人不遵守該牌照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則按照將來公佈的法例和規章的規定,向該持有人發出一個許可經營相同業務的確定牌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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