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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跨堤、穿堤、临堤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堤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海堤安全、妨碍防潮抢险。
以上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海堤及其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需对海堤及其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堤防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二、将第二十一条删除。
三、将第二十二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