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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检法实施条例》及深检机[2006]344号文《关于做好深圳地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规范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我局按照深圳检验检疫局的统一要求,定于2006年8月21日起,对相关企业的进口设备法定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对本企业实际进口设备情况及报检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
  1、从2004年8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实际进口的进口设备的名称、HS编码、功能和用途、货值、产地、进口时间、使用情况;
  2、在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进口设备的名称、HS编码、功能和用途、货值、产地、进口时间、使用情况;
  3、属于进口成套设备而未申报的情况应予以说明或声明。
  二、企业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企业进口设备调查表》连同《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征免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并交到我局。其中辖区企业交回货检二科,保税区内企业则交回我局保税办。
  三、我局从2006年8月20日起在进口设备报检审单、检验、监管等环节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收到《企业进口成套设备补报通知》的企业应及时补报并协助落实检验。对不理会告知、故意隐瞒、多次出现上述情况的,按《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从即日起各企业在进口设备前,应到我局预申报,填写《进口设备预申报证明》(辖区企业到货检二科、保税区企业到我局保税办办理),以便核对计划进口的机电设备是否属于成套设备,构成成套设备的进口设备需按照规定报检及落实检验。
  五、《企业进口设备调查表》、《进口设备预申报证明》可以从沙头角检验检疫局网(www.szciq.gov.cn/stj)“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如有疑问,请打电话25551509咨询。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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