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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6]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建国以来,已开展五届名酒评定活动,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科学饮酒需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原则
  (一)突出特色,科学评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着重突出商务工作特色和酒类商品特点,吸收国内外酒类评价方法精华,采取随机抽样,专业评委品评打分的方式,充分体现市场表现和消费者认可度。
  (二)政府主导,各方协作。“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以商务部为主导,成立全国评酒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组织评定活动,同时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审查与监督,共同做好“中国畅销名 酒”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将作为“中国畅销品牌”组成部分发布。
  (三)自愿参加,市场采样。“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定所涉及的样品,由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市场上统一购买。
  二、“中国畅销名酒”评定范围
  2006年评定白酒、啤酒和葡萄酒。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销售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国内获奖证明文件、国际认证证件、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等,相关数据由省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质量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劳动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定依据。详见《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目录列项。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推荐企业和推荐产品应达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要求。申报条件中的七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不得推荐。
  (二)组织企业按统一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保证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邮寄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五、其他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 mofcom. gov.cn)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网站(http://www.cada.cc)上查询。同时,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谈丽萍,曲英
  电 话:010-85226337,85226338
  传 真:010-65135863
  电子邮箱:jiuguanban@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经营,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产品品牌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或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
三、申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近三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称号。
五、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按酒种分类,2005年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白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在2.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1000千升以上。
(二)啤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50000千升以上。
(三)葡萄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在5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2000千升(瓶装)以上。
六、申报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求。白酒产品为40 V/V以上白酒(豉香型白酒不受度数限制);啤酒产品为9~11°P淡色啤酒。一个企业限申报一种产品。
七、申报产品执行以下标准:
(一)白酒:国家及行业优级产品标准
(二)啤酒: GB4927-2001《啤酒》优级
(三)葡萄酒:GB/T15037-1994《葡萄酒》
2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
编号:□□□□□□□□□□
申报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代码:□□□□□□□□□□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申 报 须 知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是以酒类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为基础的专项活动。通过评选中国畅销名酒,推动我国酒类商品自主品牌发展,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竞争力,促使我国酒类尽快走向世界。
为维护'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申报中国畅销名酒过程中,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要保证申报数据和文字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性。
二、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
三、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通过网上申报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邮寄,不得派员直接面送。
四、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无关,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假借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
本企业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并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目    录
一、表1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及申报企业管理情况………………… 第   页
二、表2 申报产品综合指标………………………………………… 第   页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   页
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   页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 第   页
2.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证书………………… 第   页
3.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证书………………………………… 第   页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证书………………………… 第   页
5.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   页
6.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证明……………………………………… 第   页
7.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 第   页
8.HACCP认证证书 …………………………………………… 第   页
9.全国'三绿工程'畅销品牌………………………………… 第   页
10.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第   页
11.中国驰名商标证明…………………………………………  第   页
12.中国名牌产品证明………………………………………… 第   页
13.省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 第   页
14.海关出具的出口量证明 …………………………………… 第   页
1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 第   页
16.采标证书及采用标准首页复印件………………………… 第   页
17.申报产品主要指标检测报告 ……………………………… 第   页
表1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及申报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注 册 地

 

产品规格

 

近三年(2003-2005)是否
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是 □否

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
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

□是 □否

获得酒类产品质量等级
认证情况

□是□否
等级: 获得时间:

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QS)情况

□是 □否
获得时间:

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是□否
获得时间:

企业员工获《××酒酿造工》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情况

企业员工总人数:

 

 获得等级证书人数: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时间

 

通过环境体系认证的时间

 

获HACCP认证的时间

 

获全国“三绿工程”畅销
品牌的时间

 

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
的出口品牌的时间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时间

 

企业简介(500字以内)

 

 

 

 

 

 

 

 

 

 


表2  申报产品综合指标

申报指标

单位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企业总销售量
(含出口)

千升

 

 

 

企业总销售收入

万元

 

 

 

申报产品销售量
(含出口)

千升

 

 

 

申报产品销售收入
(含出口)

万元

 

 

 

申报产品出口量

千升

 

 

 

企业税利总额

万元

 

 

 

申报产品2005年省外销售比例

 

申报产品销售地

 

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标准水平

 

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

 

申报产品抽样城市联系表

城市名称

经销商详细名称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申报白酒产品需另附表填报近三年产品出厂价(元/瓶)及工艺简介(原料、大曲或夫曲、发酵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公章

年 月日


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申报材料制作及填表说明
一、申报材料版式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申报表。使用标准A4 纸(210mm×297mm)。申报表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请沿长边装订。
(二)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小四号字体,位于页脚外侧。
(三)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 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并按目录顺序装订。
二、申报表填写要求
(一)'编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第1位为酒种编号,第2~5位为年份,第6、7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8~10位为省级商务厅为申报企业配发的顺序号。酒种编号为:白酒(1)、啤酒(2)、葡萄酒(3);年份为20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号为: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55)、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新疆兵团(66)(计划单列市编号为所属省份编号)。
(二)'申报产品名称'是指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产品,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同一规格产品的有关指标。
(三)'产品规格'须填写齐全,如果表中位置不够,可另附详细材料。填写内容应包括香型(白酒)、酒精度(白酒)、原麦汁浓度(啤酒)、原料品种(葡萄酒)、容量、包装规格等产品特征。
(四)'申报产品销售地':国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国外填写国别。
(五)'申报产品抽样城市联系表'中的城市名称必须填写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名称。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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