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6]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建国以来,已开展五届名酒评定活动,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科学饮酒需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原则
(一)突出特色,科学评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着重突出商务工作特色和酒类商品特点,吸收国内外酒类评价方法精华,采取随机抽样,专业评委品评打分的方式,充分体现市场表现和消费者认可度。
(二)政府主导,各方协作。“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以商务部为主导,成立全国评酒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组织评定活动,同时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审查与监督,共同做好“中国畅销名 酒”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将作为“中国畅销品牌”组成部分发布。
(三)自愿参加,市场采样。“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定所涉及的样品,由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市场上统一购买。
二、“中国畅销名酒”评定范围
2006年评定白酒、啤酒和葡萄酒。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销售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国内获奖证明文件、国际认证证件、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等,相关数据由省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质量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劳动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定依据。详见《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目录列项。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推荐企业和推荐产品应达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要求。申报条件中的七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不得推荐。
(二)组织企业按统一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保证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邮寄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五、其他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 mofcom. gov.cn)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网站(http://www.cada.cc)上查询。同时,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谈丽萍,曲英
电 话:010-85226337,85226338
传 真:010-65135863
电子邮箱:jiuguanban@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经营,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产品品牌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或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
三、申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近三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称号。
五、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按酒种分类,2005年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白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在2.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1000千升以上。
(二)啤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50000千升以上。
(三)葡萄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在5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2000千升(瓶装)以上。
六、申报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求。白酒产品为40 V/V以上白酒(豉香型白酒不受度数限制);啤酒产品为9~11°P淡色啤酒。一个企业限申报一种产品。
七、申报产品执行以下标准:
(一)白酒:国家及行业优级产品标准
(二)啤酒: GB4927-2001《啤酒》优级
(三)葡萄酒:GB/T15037-1994《葡萄酒》
2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
编号:□□□□□□□□□□
申报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代码:□□□□□□□□□□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填表日期: 年 月
申 报 须 知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是以酒类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为基础的专项活动。通过评选中国畅销名酒,推动我国酒类商品自主品牌发展,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竞争力,促使我国酒类尽快走向世界。
为维护'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申报中国畅销名酒过程中,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要保证申报数据和文字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性。
二、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
三、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通过网上申报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邮寄,不得派员直接面送。
四、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无关,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假借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
本企业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并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目 录
一、表1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及申报企业管理情况………………… 第 页
二、表2 申报产品综合指标………………………………………… 第 页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 页
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 页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 第 页
2.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证书………………… 第 页
3.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证书………………………………… 第 页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证书………………………… 第 页
5.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 页
6.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证明……………………………………… 第 页
7.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 第 页
8.HACCP认证证书 …………………………………………… 第 页
9.全国'三绿工程'畅销品牌………………………………… 第 页
10.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第 页
11.中国驰名商标证明………………………………………… 第 页
12.中国名牌产品证明………………………………………… 第 页
13.省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 第 页
14.海关出具的出口量证明 …………………………………… 第 页
1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 第 页
16.采标证书及采用标准首页复印件………………………… 第 页
17.申报产品主要指标检测报告 ……………………………… 第 页
表1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及申报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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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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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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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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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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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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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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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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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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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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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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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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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2003-2005)是否 |
□是 □否 | ||
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 |
□是 □否 | ||
获得酒类产品质量等级 |
□是□否 | ||
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
□是 □否 | ||
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
□是□否 | ||
企业员工获《××酒酿造工》 |
企业员工总人数: | ||
获得等级证书人数: | |||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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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环境体系认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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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HACCP认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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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全国“三绿工程”畅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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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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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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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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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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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申报产品综合指标
申报指标 |
单位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
企业总销售量 |
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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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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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销售量 |
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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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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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出口量 |
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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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利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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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2005年省外销售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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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销售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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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标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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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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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抽样城市联系表 | |||||||
城市名称 |
经销商详细名称和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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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白酒产品需另附表填报近三年产品出厂价(元/瓶)及工艺简介(原料、大曲或夫曲、发酵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公章 年 月日 |
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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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制作及填表说明
一、申报材料版式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申报表。使用标准A4 纸(210mm×297mm)。申报表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请沿长边装订。
(二)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小四号字体,位于页脚外侧。
(三)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 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并按目录顺序装订。
二、申报表填写要求
(一)'编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第1位为酒种编号,第2~5位为年份,第6、7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8~10位为省级商务厅为申报企业配发的顺序号。酒种编号为:白酒(1)、啤酒(2)、葡萄酒(3);年份为20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号为: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55)、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新疆兵团(66)(计划单列市编号为所属省份编号)。
(二)'申报产品名称'是指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产品,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同一规格产品的有关指标。
(三)'产品规格'须填写齐全,如果表中位置不够,可另附详细材料。填写内容应包括香型(白酒)、酒精度(白酒)、原麦汁浓度(啤酒)、原料品种(葡萄酒)、容量、包装规格等产品特征。
(四)'申报产品销售地':国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国外填写国别。
(五)'申报产品抽样城市联系表'中的城市名称必须填写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名称。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