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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明显增多,个别地区过分强调重点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忽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引发了多起地质灾害。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活动,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将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的规定和要求,切实防止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审批关。
  要将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项目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项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人防工程、市政管网工程、矿山开采项目等要将所有附属工程及工程影响区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在项目设计的同时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灾建议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爆破、挖方、填方、削坡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行为时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在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完成;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主体工程验收。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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