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4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皖卫监[2005]98号

各市、县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
  (三)案值较高;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各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应参加合议),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卫生监督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会议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记录和纪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同级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