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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 2005-01-18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5〕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以下简称“工时审批”)权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的工时审批;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4]202号)中第二条(三)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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