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青岛市城阳区等三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8号
浙江省、四川省、青岛市科技厅(局):
  根据你们的申请,经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通过由13个国家相关部、委、局组成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评审会”评审,现批准浙江省温岭市、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青岛市城阳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们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把推进实验区建设与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吸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组织做好实验区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省(市)内实验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扎实地推进实验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