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公指[2005]110号
为了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天津”以及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配合在全市开展的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杜绝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防止和减少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全市机动车安全防范水平,创造良好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动车停放实施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经市公安机关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对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
二、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除外)可利用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住宅区可设置临时停车场,提供接纳社会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须接受市公安机关的管理。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清障公司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停车场,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