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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 2005-05-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质安[2005] 48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补充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地搭建高水平的临建房屋是关系到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迅速提升我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展示我市城市管理形象的大事,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照严格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二、市内六区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必须于2005年6于20日前按《标准》规定全部整改完毕;其他地区于2005年7月底以前整改完毕。各区县建委要深入施工现场广泛宣传和动员,强化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搭建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规定时间制定整治计划,加强巡查和重点监控,确保建设工地临建房屋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三、2005年7月底以后,凡建设工地不按《标准》搭建临建房屋的,依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人员人居环境,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十七条的补充,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搭建和管理。
  第三条 临建房屋的搭建应符合城市环境、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符合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第四条 临建房屋房址应选择在无水淹、无滑坡、无泥石流冲刷,稳定、坚硬的地基基础上。
  外环线以内市区、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港区、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城镇建成区的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搭建应选择在非临街侧,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系列活动板房”,取消其他材料搭建的临建设施。搭建的单层临建房屋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严禁利用现场围挡搭建。
  第五条 临建房屋搭建必须保证结构安全,采用非易燃或阻燃材料,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标准。严禁搭建木结构房屋。
  第六条 轻钢标准型拼装系列活动板房的搭建高度应不超过三层,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第七条 临建房屋应保证室内空气对流、有良好的采光、电气线路暗线敷设,如采用明线敷设时应符合标准,严禁私拉乱接。
  第八条 临建房屋应作简易装修、底层室内地面作防潮层和铺装;屋檐设滴水檐和雨落管,防止雨水漫流。
  第九条 临建房屋室外作混凝土散水、周围设排水沟。单栋之间的甬道必须进行硬化铺装。甬道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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