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交路[2006]11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调整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要求,为降低合法装载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促进“大吨小标”车辆的复标,经研究决定,降低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养路费,其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全额征收,超出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
二、对于享受上述征收政策的大型货车,仍可按照《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包干缴费。
三、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其他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车辆、全挂车、散装水泥车等)中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在优惠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养路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