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 10.00元    二等 8.00元    三等 6.00元
  四等 5.00元    五等 4.00元    六等 3.00元
  七等 2.00元    八等 1.0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