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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字[2005]175号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才能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目的是从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执照的非法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并请示总局如何处理。经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同意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畴。同时,请各省局在办理这类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要求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要求这类非法人企业提供承担民事责任所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协议和责任人等资料。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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